关于发布《延安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延市招协发〔2022〕2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延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塑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我会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了《延安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安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
2022年6月1日
延安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塑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研究制定。
第三条 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会员应签署并遵守本公约,倡议、鼓励其他与招投标行业相关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签署本公约。签署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等,统称为签约人。
第四条 协会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签约人信用档案,积极引导全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工作。
第五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
第二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第七条 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
(3)协助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 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盲目压价、签订阴阳合同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不得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操纵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严禁干预开标评标程序,严禁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规定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授意、指使或同意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强制为中标人指定分包商。
第四章 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响应政策,依法从事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证件等相关文件和印章,不得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禁止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应遵守公开公平原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骗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依法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不得拖欠、克扣合同协作单位、分包商工程款和劳务费,不得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进行投诉时,应保证诉讼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不得采取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响应政策,依法从事招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守本公约有关招标人自律的条款。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不受招标人(建设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塑造良好行业氛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平竞争,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不得诋毁诽谤同行声誉及形象。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答应招标人不合理或违法要求,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巧立名目向投标人违法收取专家评审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六章 评标专家自律守则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纪律,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不得冒名顶替他人参与评标,不得故意刁难,以增加评审费。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的查处。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九条 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守则,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两年内暂停参与评优活动;
(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四)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协会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评估,并组织评优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公约经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公约由延安市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